【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22日消息,江苏证监局对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杨鑫艳、许昌喜出具警示函。
经查,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23宿城01”“23宿城02”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杨鑫艳和财务负责人许昌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宿迁宿城国有资本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后者隶属于宿迁市宿城区国有资产运行监测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