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胡健,居民身份证号320821******094910,电话150********;受让方潘能全,居民身份证号341122******13003X电话186********。
被执行人1:南京盛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ON4F9F;被执行人2:李海民,居民身份证号650300******020632;被执行人3:谢宝余321321******076810;被执行人4:南京磐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X9AGW9L。
1.转让方与被执行人南京盛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海民、谢宝余、南京磐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让方的债权金额,业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106民初8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25苏0106执5334号。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本金:人民币411451.91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19392.43元及以411451.91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费用:诉讼阶段胡健律师费12000元、保全费600元、案件受理费4115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19535元。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