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非市场化发行吃罚单

来源: 安徽上市公司协会

  【基本案情】

  某债券发行人在公司债转售和发行时,存在公司债券非市场化发行和转售、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第三方代持等问题,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监管小贴士】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认购或交易、转让其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应当披露相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示剖析】

  非市场化发行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发债、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代持等债券融资行为。

  本案例中,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到债券发行过程中,通过返费、代持等行为进行非市场化发行,在一定程度上会拉低债券的发行利率,使债券的票面利率未能真实体现出债券的实际风险以及市场的真实定价,造成投资者风险收益的不对等,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非市场化发行行为扰乱债券市场定价,遏制非市场化发行行为,能遏制一级市场人为操作导致的发行利率扭曲,让价格回归真实,有助于解决一级市场发行及二级市场交易利差较大的问题,避免误导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使市场回归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关于对贵阳泉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阳泉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仁龙、余庆红、姜科海: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17泉丰01”、“22泉丰01”、“22泉丰02”公司债转售和发行时,存在公司债券非市场化发行和转售、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第三方代持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仁龙、余庆红,时任总经理余庆红、姜科海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贵阳泉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仁龙、余庆红、姜科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用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贵州证监局

  2024年3月22日

  感谢关注

  安徽上市公司协会

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

0

+1
  • 北信源
  • 兆易创新
  • 科森科技
  • 卓翼科技
  • 天融信
  • 吉视传媒
  • 御银股份
  • 中油资本
  • 代码|股票名称 最新 涨跌幅